1、企业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是否合理?股东是否采用竞业禁止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公司或者股东可以依法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股东为公司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公司应当与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的具体期限、范围,辞职后竞业禁止的地区和补偿条款。如果股东既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避免同业竞争的存在,最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和地域。在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所述情形下,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并且在实践中存在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则难以有效追究股东的责任。因此,为避免这种现象,最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竞业限制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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