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5级至10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5至6级残疾职工本人提出或其所在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7至10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50个月,六级计发40个月,七级计发25个月,八级计发15个月,九级计发8个月,十级计发4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10个月,六级计发8个月,七级计发6个月,八级计发4个月,九级计发2个月,十级计发1个月。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4年1月14日
执行日期: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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