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至六级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
3、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离职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五至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1、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标准: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六级本人工资60%;
c、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8个月本人工资;
d、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30个月本人工资。
3、要求:
a、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b、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c、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用人单位支付。
e、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f、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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