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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