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债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债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其它组织,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6月20日下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债务人为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和其它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家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税收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其中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外国企业的应税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是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批复等形式的文件中规定了非常复杂的优惠措施和减免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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