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时间:2023-04-24 08:03:12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一、年终汇算清缴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税额和地方所得税税额,都应在分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减征的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已预缴的地方所得税税额-应减征的地方所得税额

二、税额扣除: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四、税收优惠:

(一)、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对其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

(三).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

1.自1999年1月1日,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五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6.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1.对设在酉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1.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外商再投资的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作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还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还的税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人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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