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辞职,尚未享受完其应得之带薪年休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时,尚未为劳动者安排其有资格享有的所有带薪年休假时长,那么,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此之前已经付出劳动的实际有效时间,计算出应休但尚未休的带薪年假时长,并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然而,如果经过折算之后,还剩下不足1整天的部分年假依然未被涵盖在内,那么这部分未被覆盖的年假工资将不再被支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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