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出生登记的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3、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4、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5、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二、莆田出生登记的办理条件
非婚生子女,监护人为本市户籍人员的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三、莆田出生登记的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符合规定情形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给予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给予不予受理告知。
2、决定,窗口经办民警当场办结
四、莆田出生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第三十条: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八十二条: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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