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档案保管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按照备案要求,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装订,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二)本年度或者本会计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机构可以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时保存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单,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没有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出纳不得同时管理会计档案。
(3)原则上,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的会计档案原件应当封存。对个别需要折叠、整理的案件,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开箱、整理,分清责任。(四)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户负责人批准,可查阅或复印登记。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提取、打开、替换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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