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有入住,不可拒交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少部分地区,业主可少缴纳物业费
业主没入住,可根据当地政策,看看是否能少交物业费。但是,大部分是没有任何拒交的理由的,只有少部分地区支持业主申请空置以后对物业费进行打折,打折幅度从50%到90%不等。
因此不管你是否入住,物业都在一定程度上在看护你的房子,该房子还是享受到了物业的服务,所以还是得缴纳物业费。因此,入不入住与身份交物业费没有关系,只是可能和你交的金额多少有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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