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某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今天来信询问几个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问题。
第一,最近我们小区有个别业主声称自己并没有入住小区内的房子,所以就不用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是开发商认为既然已经交房,入住与否业主都应该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请问究竟应该怎么操作。
第二,我们小区内私家车比较多,难免有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损坏的事情发生,业主认为自己交纳了物业费,车辆损坏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当责任。我想知道,物业公司究竟应承担什么责任?
最后,我们小区内的会所,其产权归属有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能否办产权证?
专家答疑:
首先,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新建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从业主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发出的交房日期的下一个月开始付费。所以业主虽然没有办理入房手续,但也应按以上规定付费。
其次,汽车被盗或损坏,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机动车停放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并就车辆被盗或损坏有具体条款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停放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虽然没有签订合停车服务管理合同,但是停车人能举证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有瑕疵的,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根据2003年市房地资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开发商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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