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后没入住,应该收物业管理费吗
时间:2023-05-05 18:51:35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房交付后没入住,应该收物业管理费

空置房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

首先,需要理解“物业管理”的定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其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因此,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的公共性服务。

并且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按照此规定,业主既是小区共有部分管理权的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而且该义务无法抛弃。

再者从服务成本分摊原则看,《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从该规定看,小区的物业服务成本由小区全体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进行分摊。

物业公司管理的是小区的公共设施部分,其管理服务成本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任何业主不得放弃。虽然有的房屋没有居住,但小区的公共设施照样需要维护、照明、卫生等,服务内容和质量不会因个别业主房屋空置而降低,服务成本也不会因房屋空置而减少。

因此,空置房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样道理,拥有车位的业主,即使未停放也应当承担车库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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