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收银员起诉公司
时间:2023-06-07 20:43:45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每月有一天休息日、无故旷工扣20元,另倒扣一天工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等等,由于超市的制度过于苛刻,并扣押女工工资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超市支付劳动者工资1013元。

2008年12月2日,被告张某(女)到原告洛阳某大型超市上班,担任收银员,并接受培训。2008年12月9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08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9日,工资暂定每月800元。每月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正常发放工资。超市将员工制度、考勤制度等告知了张某,并均有张某签名。第14条明确:第一个月工资800元作为保证金,若员工自行或强行离开,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保证金退还,无故旷工扣20元,另倒扣一天工资。张某担任收银员工作到2009年1月6日,2009年1月7日后自行离职未再上班。2009年2月13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双方不服,均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每月有一天休息日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因张某旷工3个半天、不到合同规定的一月期满离职(差2天一个月),故不应再计算加班工资。因张某自行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而解除,超市押其的第一个月的工资800元应予支付。2008年12月2日至12月8日的7天工资参照每月800元计算,为213元,该款超市也应予支付。张某主张的延时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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