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的吸收存款情况、公司资产及生产情况。
详细委托鉴定事项包括:
1.***********公司吸收存款数额、吸收人数及名单、已还款数额、已还款人数及名单、未还款数额、未还款人数及名单;
2、***********公司现有资产数额、吸收存款投入公司数额;***********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是否有生产、扩大生产的情况;***********公司在2013年9月份是否有归还欠款的能力。
受理日期:2014年7月31日
鉴定材料: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公司的财务资料、借款合同(协议),包括:
1.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会计凭证4册;
2.明细账1册;
3.财务报告8册;
4.借款协议219份,收据219份,借条2份。
鉴定日期:2014年7月31至2014年8月25日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针对***********公安局近期办理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所受***********公安局委托,对***********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的吸收存款情况、公司资产及生产情况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对***********公司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会计凭证及其附件进行了详细审核验证,核对所有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相符的情况;
(二)对***********公司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明细账进行详细审阅,并进行了账账、账证核对;
(三)对***********公司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财务报告进行详细审阅,并进行了账表核对;
(四)对***********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与社会个人签订的借款协议219份、出具的收据219份以及出具的借条2份进行了审核验证。
(五)根据***********公司2013年9月明细账的期初余额编制2013年9月初资产负债情况表1份。
四、分析说明
1.***********公司吸收存款情况以借款合同(协议)为准,不涉及口头约定等无书面依据的借款事项。
2.***********公安局提供的鉴定材料中财务资料实际期间为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故对***********公司资产及生产情况的鉴定期间截至2013年12月31日。
3.经详细审阅***********公司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财务报告,我们发现***********公司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账表不符,故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以会计凭证及账簿为准。
五、鉴定意见
1.根据***********公司与社会个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出具的收据和借条,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公司总计吸收存款***********元,涉及***********人(详见《附件1: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吸收存款明细表》)。
2.鉴定材料中未发现有关还款情况的书面证据,故无法对已还款数额、已还款人数出具鉴定意见。
3.根据***********公司账面记录,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资金来源为***********元,资金运用为***********元(详见《附件2: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资金运营情况汇总表》)。具体为:
资金来源:(1)借入款项***********元;(2)其他借入款项4530.80元。
资金运用:(1)支付货款***********元;(2)支付工程款***********元;(3)购买原材料***********元;(4)购买低值易耗品***********元;(5)购买固定资产***********元;(6)支付日常费用***********元;(7)冯树生支款***********元。
4.根据***********公司账面记录,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公司无生产或扩大生产情况。
5.根据***********公司账面记录,2013年9月开始时,公司账面负债总额***********元,资产总额***********元(详见《附件3:2013年9月初资产负债情况表》)。
上述资产中,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总额***********元,包括货币资金***********元,存货(扣除制造费用)***********元,固定资产(扣除折旧)***********元。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鉴定文书规范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鉴定文书出几份
根据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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