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彼痉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彼痉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
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彼痉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彼痉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件、技术条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1彼痉鉴定书:
司法鉴定书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2辈钩浼定书:
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经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鉴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并出具补充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是对原司法鉴定文书的补充,要一并装订和使用。出具补充鉴定文书应注明××鉴定补充鉴定书。
3备春思定书:
凡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需要委托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的,可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复核鉴定文书。
4敝匦录定书: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送检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结论不科学准确的、当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结论而需要委托再鉴定的,可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出具重新鉴定书。
三、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文书的使用,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
基本要求如下:
1被本概念清楚,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
2蔽淖旨蛄罚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
3笔褂霉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使用国家标准简体汉字。
4蹦谌菹低橙面,实事求是,分析说明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无误,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5北匾时应附有图表、照片、参考文献等说明性附件。
四、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一)司法鉴定书格式
司法鉴定书一般由编号、绪言、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等部分组成。
1北嗪(包括机构名称、日期和编号):机构名用缩略语、年份用[]括起、编号由专业名缩略语司法鉴定文书性质缩略语编号组成。如:××司鉴中心[20××]临鉴(检)字第×号,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2毙餮裕阂话惆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
(2)委托日期;
(3)委托事项;
(4)鉴定对象;
(5)送检材料;
(6)鉴定日期;
(7)鉴定地点。
3弊柿险要:系对委托书附件(如:司法机关立案卷宗、书证复核材料、旁证材料)、口述材料(如被告人供述、当事人陈述)等的摘要。所有摘要均需注明出处,重点摘录有助于说明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结果的内容,引用材料应客观全面。
(1)案情摘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
(2)病史(伤情)摘要、书证摘要:常见于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专业;
(3)被鉴定人概况、调查材料摘要(要制作询问笔录):常见于司法精神病学专业。
4奔煅楣程:检验过程是司法鉴定文书的核心,其检查和测试结果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
(1)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经典方法只列方法名称,新方法须具体说明。
(2)检查和测试所见:指通过肉眼、各种技术测试方法、专用设备等,观察、检查或检测到的客观事物的真相。有关专业内容举例:
法医病理学鉴定:如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显微病理学观察、组织化学检查、病原学检查、毒物化验、物证检验、其它特殊检验等(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等可以单列);
法医临床学鉴定:如体格检查、专科检查、临床辅助检查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如精神状态检查、心理测验、临床辅助检查等;
法医物证鉴定:如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
法医毒物鉴定:如毒物、毒品的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免疫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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