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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