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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