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区电力销售价格表
(2011.12.01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说明:1、上表所列价格,除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生产用电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价格均降低1分钱执行。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8分钱。
6、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7、上表所列价格依据为《四川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666号)。
全文4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