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可以有往来账吗
时间:2023-04-17 10:03:07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可能有往来账的,来往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要继续付款或者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破产除斥债权的内容

1、惩罚性质的费用

惩罚性质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主要包括: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成本

债权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成本费用。1986年破产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等,被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

3、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破产宣告后该债权产生的利息,属于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合同的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第5项规定,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主要是指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额。该损害赔偿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5、不属于债权的费用

包括股权、投资款、债务人开办单位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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