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1、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
2、被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进行广告代言;
3、售卖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人不得代言广告;
4、不仅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病人不代言,任何人都不代言。
药品、保健食品不得请广告代言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航道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国家安全法草案、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焦点1广告法修订草案
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可一键关闭
网络广告难辨真假、浏览网页却因各种广告不胜其扰、弹出广告找不到关闭标志或点击关闭却引来更多广告,种种困扰网民的网络广告发布问题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中得到关注。
草案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烟草广告几乎被全面禁止
22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等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向大会作说明时指出,此次修改,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另外,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焦点2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识
22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这部关乎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在二审修订时有哪些新变化
【关键词:食品贮存运输】
二审稿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解读:食品网购日渐火爆,对这些经手食品贮存运输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有必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标识】
二审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解读: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消费者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
【关键词:保健食品】
二审稿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及用量,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极草被曝虫草素含量为零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法律终于将有针对性条款,明确保健品原料用量要求,这将有效防止无德厂商忽悠消费者。
【关键词:法律责任】
二审稿规定,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处罚。
解读:针对上海福喜工厂大量使用过期原料等类似的行为,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这一条款是否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