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明晰。
员工薪酬,该由派遣机构还是用工单位发放?有些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虽然事先有约定,但实际操作时往往被派遣机构搞乱。比如,常有派遣机构发工资、用工单位发奖金的现象。这也是产生劳务派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的劳动者既和派遣机构签合同,又和用工单位签合同,然后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又不断变化,这就使得原本清晰的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化。
派遣机构应当理顺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
二、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要及时堵塞派遣管理上的漏洞。
一些员工缺乏职业道德,利用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谋取个人利益。对此,无论是人力资源管理者还是司法实践,均应引起重视。某些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和用工关系。我们应鼓励员工树立诚信意识,避免在劳务派遣中出现纠纷。
三、派遣机构必须规范化运作。
某些派遣机构在具体管理运行上不良操作,从而引发不良结果。
比如,有些公司不是代表处,没有必要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员工。这些公司采用派遣,其目的无非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便利。
某些派遣机构出于为客户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故意使原来简单的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化,甚至将员工转派遣、再派遣,从而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派遣机构产生不良本意的原因,大多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为用工单位转嫁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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