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期是根据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而来的,脱密期是根据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而来的,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来说,其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一段时间,直至保密日期经过。在脱密期间,劳动者可以在原工作单位继续进行工作,但是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到不接触商业秘密的岗位继续工作,是可以正常上班的。
已经履行脱密期还需履行竞业限制吗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两者是否可以重复履行,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二者选其一。
尽管脱密期约定的是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竞业限制是属于后劳动合同义务,从事履行劳动合同的先后义务角度讲并不会产生矛盾。但是设定脱密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脱密措施,既然已经脱密了,那何必要再进一步限制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呢另一方面,竞业限制期限可远远长于脱密期的时间(最长可达二年),因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完全有时间、有条件采取充分的脱密措施,而无需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前履行脱密期(只需履行30天的预告解除期即可)。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约定脱密期又约定竞业限制期,显然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是对劳动者的双重限制,显失公平。脱密期时间较短,用人单位无需在此期间给予劳动者额外支付补偿,而竞业限制期限更长,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选择约定脱密期还是竞业限制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从适用对象上来看,设定脱密期和竞业限制的对象基本一致,即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劳动部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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