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期间是否能够拒绝加班
在离职期间,劳动者确实有权拒绝加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且一般每日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2.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且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的加班时间方可延长至三小时,但每月的加班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期间未经协商或超出法定时长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完全有理由拒绝。
二、加班调休与工资问题
关于加班是否可以调休以及不加班是否能扣工资的问题,法律规定如下:
1.当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可以选择以调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扣减劳动者的工资。
2.在不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正常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若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安排加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三、《劳动法》加班规定
1.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须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协商。
2.在一般情况下,每日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3.而在特殊情况下,每日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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