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脱密,顾名思义,即不再接触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这一制度是基于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的考虑而设计的。员工在保密部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在不断的发展,在脱密期内一定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然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降低了价值,即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竞业限制条款也是用人单位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措施,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这是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竞争对手获知的一个方法。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在于劳动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但是在脱密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制度,只是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这是两种制度的差异所在。
与竞业限制条款一样,这种脱密期的安排也是需双方约定才能成立的,并且也有时间上的限制。
1996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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