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脱密措施是什么
脱密措施具体指承担保密任务的员工在离职前(无论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还是一方明确要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先岗位,在接触不到商业秘密的新岗位例如行政等内勤部门工作一定时间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措施。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对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目前法律层面上,我国还并没有对企业是否可以采取脱密措施做出任何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该条规定来看,似乎员工离职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超过三十日。但《劳动法》则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规定为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脱密条款铺垫了基础。在管理制度完善的企业中,处于脱密期间的员工在新岗位的工作一切正常进行,但是不得接触与原岗位有关的资料。需要注意的是,脱密措施只能针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而并非对所有员工都适用。在正常情况下,脱密期间员工的各项待遇与原岗位也不应有明显差距。并且在脱密期间员工各项合法权益不容被歧视与侵害,这是企业对员工采取脱...查看原文
2脱密措施有哪些
一、脱密措施定义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提前通知期———特指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约定脱密措施其目的同样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侵犯企业的正常利益,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脱密措施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同竞业限制一样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可见,该条款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提供了依据,使这种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二、适用脱密期间的注意事项1、脱密措施在应用中同样要求首先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就是无效的。2、采取脱密措施义务主体,与竞业限制一样针对的应当是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查看原文
3采取脱密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采取脱密措施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同竞业限制一样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可见,该条款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提供了依据,使这种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二)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脱密措施在应用中同样要求首先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就是无效的。2、采取脱密措施义务主体,与竞业限制一样针对的应当是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3、采取的具体脱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而不能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约定将失去法律约束力。4、脱密措施的适用时间,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5、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查看原文
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脱密措施解读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对现代企业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往往决定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前途命运。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通常采取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意外发生泄密事件。除了为员工规定明确的保密义务外,对确实掌握商业秘密,但又即将离职的员工采取脱密措施也是保护商业秘密切实可行的方法。脱密措施具体指承担保密任务的员工在离职前(无论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还是一方明确要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先岗位,在接触不到商业秘密的新岗位例如行政等内勤部门工作一定时间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措施。脱密措施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换到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期间设定缓冲区,可以对劳资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利益。目前法律层面上,我国还并没有对企业是否可以采取脱密措施做出任何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该条规定来看,似乎员工离职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超过三十日。但《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规定为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脱密条款铺垫了基础。脱密条...查看原文
5脱密措施与岗位调动
案情介绍双方理由:评析: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条款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作了授权性规定,对约定的“有关事项”赋予了法律效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该条规定,是对《劳动法》规定的细化,是对“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专设条款。根据该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该提前通知期内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所谓的脱密措施,就是用人单位依法针对保密要求采取的措施,当然是包括对需保密资料的封存和需保密岗位的变换。...查看原文
6灵活选择脱密措施或竞业限制
(一)脱密措施脱密措施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此外,地方性立法也对此有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要求,企业在运用脱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适用范围。一般在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等技术比较快的企业,不能适用于所有企业。2.前提条件。脱密措施应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无效。3.义务主体。必须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管,而不能是所有员工。4.脱密期限。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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