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期满员工是否还要保密
时间:2023-03-29 15:00:46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脱密期满,没有公开秘密时也要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如果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二、保密协议的内容应涉及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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