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暂停仲裁期限。申请人以中断期限或者中止期限为由主张期限届满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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