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可以给予补偿,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如果您不同意更换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可以获得补偿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证明》,证明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如果雇主没有向某人发出移交通知,则可视为不移交。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未按时支付的,包括拖欠、扣减工资、加班费等,可以按照《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赔,后者只能在订购后劳动部门仍不付款的情况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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