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单独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登记的中标合同有实质性差异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黑白合同”以白合同解决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一个必须提交投标的项目。但当事人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再签订黑合同的,也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备案合同结算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虽然不是必须等待的项目,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法对此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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