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84号)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可提取千分之五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对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上采用的是谨慎原则,税法上采用的是根据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下面举例说明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该企业2007年、2008年、2009年按就收账款的余额分别提取了-50万元、30万元和35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应收账款只有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充许税前扣除,假定可按0.5%计算税前扣除,这三年只允许扣除2.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差异,会计上称为可抵减的暂时性差异。
在2007年,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为81.675万元,大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处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66万元,这一差异在未来期间会计处理时可转回,转回时会减少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递延资产,我们把它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
因此,2007年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66
递延所得税资产15.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1.675
2008年,仍产生了时间性差额9.5万元,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但税率发生了变化(税率由33%下调为25%),《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七条规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人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所以会计上应将2007年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2008年新税率进行调整,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成为负数(9.5×25%-47.5×(33%-25%)=-1.4257万元。
2008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53.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2.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1.425
2009年,因应收账款的余额减小,会计上冲减了资产减值损失,相应增加了会计利润,该部分所得税已经在以前年度缴纳,因此,只须直接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009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尚有4.75万元留待以后年度转回。
2009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0.5
递延所得税资产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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