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区别如下:
1、立法目的不同;
2、保护方式不同;
3、生效条件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5、补偿不同。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企业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这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防范泄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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