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改房纠纷法院受理吗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比较复杂。有的单位和职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但是由于这些房屋本来就是职工承租的单位公房,因此没遇到拆迁时职工一般对有无产权无所谓,但是一遇到拆迁问题就来了。例如,单位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有的单位改制后新的负责人不同意履行当初的购房合同等等。
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买卖合同除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外,还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约,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由于房改房买卖涉及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发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
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是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购房定金、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产权证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如职工是否应参加房改,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为什么法院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呢?原因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出台一个《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但该规定主要是指属于单位内部管理性问题,或者纯粹是国家政策问题引起的纠纷,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何分割房改房
(一)补偿原则。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尽管该房屋为个人所有,但是由于购买的承租房是实行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该公有房屋的出售和价格的计算是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还要进行特殊处理。即,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职工购买现有租住的公有房屋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基金制度前的工龄予以折扣,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等因素。
由此可见,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中包含着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这样一来,如果该承租房屋由夫妻乙方按当时的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很显然对另一方是显失公平的。故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处理该类房屋时,可在认定房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前提下,全面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屋房改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物质折价,给对方适当的补偿。
(二)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在分割时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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