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仲裁程序
时间:2023-05-07 17:14:51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劳动仲裁程序。因确认劳动关系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退市、解聘、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目前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八区中央和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事处、分支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在外省市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劳动仲裁,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在一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书面申请必须亲自或书面委托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一式三份,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式两份,由申请人保留(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表应当用蓝黑色或者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并由本人签名,写明申请日期。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仲裁请求书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依据,申请人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仲裁文件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劳动争议提起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有关材料,按时到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仲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持有律师事务所颁发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未取得上述证书和执照的,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变更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代理人职权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按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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