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如何确定补偿金额
在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的情况下,现行法律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金额的基本原则是,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赔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权益,赔偿请求人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依法收取的赔偿数额或者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权利人因违法拆迁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权利人作为被征收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交易安置房、过户费、搬家费、奖励费及动产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18)第十号行政补偿判决中,被征收人遭遇非法强拆后的补偿项目分为以下几类:一、房屋本身的补偿价值第十九条第一款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在关闭决定公告之日的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于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基准,可以体现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确保居民住房水平不会因征收而明显下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给予补偿;(三)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因征收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依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如上所述,在房屋强制拆迁补偿案件中,“直接损失”的计算应当包括因非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其他必要利益。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按照安置补偿方案,当事人的利益应当确认为其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应当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因被告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查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证据,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和常识,确定赔偿数额。第四,被征收人要求赔偿的其他损失(如利息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使赔偿成果尽快归还原害人所有,使被征收人的损失得到补偿受害者可以尽可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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