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变更。债权变动,即债权转让,是指主合同当事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债务仍由自己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改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不增加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不增加,因此《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按照其规定,本次主合同变更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后保证人必须继续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当事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其应当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导致无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这无疑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同意转让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担保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负责。”根据其规定,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保证人对所转移的债务继续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尚未转移的债务,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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