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还的债款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3-11-06 02:56:56 1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还的债款如何承担责任

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做担保人有什么条件

做担保人有如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履行担保义务。

三、做担保人有什么注意事项

做担保人有如下注意事项:

1.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1)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新的保证要约,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需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催款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内,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的,属于约定不明。这种情况下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可以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n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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