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我们可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二、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二)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三)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三、医疗事故责任归谁
(一)如果是发生了民事医疗事故,那么则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
(二)如果该医疗事故的等级程度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1、医疗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业务人员的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是工作出错的方面而造成的。
2、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当事人对其病例进行伪造或者是进行销毁或者涂改,从而认为可以逃过其法律责任的做法的。
3、家属干扰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从而影响了救治伤员的最好时机,如果造成严重的情节以至于构成了犯罪的情况,那么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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