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哪些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只有具有这些请求的海事当事人才可以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而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除了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外,其他海事请求不能作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理由。因此,只有具有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的海事当事人,才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只有具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的海事当事人,才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养、维修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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