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释放和诉讼扣押船舶是一种保全措施,其直接的目的是保全海事请求权。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后,海事法院应释放船舶。担保可以提供给申请人,也可以提供给海事法院,由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释放船舶,也可以由海事法院直接释放船舶。船舶释放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程序便告终结。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实体争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扣船规定”,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具有对实体争议的管辖权。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则必须按照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养、维修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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