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前,洪某定居在内蒙古凉城县麦胡图镇民族村。第二轮土地承包达到十余亩,与村里签了合同,拿到了土地证。去年,村里的曹某突然回到村里,提出洪某承包的3亩地原来是她的,要求退还土地。事情是这样的:当初分地的时候,曹操确实拿到了洪现在耕种的三亩地。后来,曹某非法生育。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他离家出走,不愿缴纳农业税,因此没有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曹的态度相当傲慢,今年强行抢地耕种。最近,在发放粮食补贴时,镇政府以纠纷为由拒绝发放洪补贴。现在洪某多年来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和完税证明,却不能自己种地。村干部让洪某和曹某到镇政府变更土地承包人的名称,即将洪某的土地划拨给曹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调整承包地。
根据上述规定,洪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的十余亩土地是合法有效的,因为他与村里签了合同,拿到了土地证。洪有承包经营权。曹某今年强抢耕地,镇政府在发放补贴时因纠纷拒绝给洪某补贴;村干部要求洪某和曹某到镇政府变更土地承包人的名称,即将洪某承包的土地转让给曹某,属于侵权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洪某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他们协商,也可以起诉法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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