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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

2020-05-10 1,28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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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目前,全国已有绝大多数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绝大多数地方已按中央要求完成工作,但是也有很多地方没有按照中央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能够延。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长。承包合同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时限和起止日子。(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职责。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奏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奏效时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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