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王女士提出的2006年1月至同年7月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9100元、伙食补贴及交通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曾任上海一家新型建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王女士,在离开公司半年后,对公司减少工资和伙食补贴提出异议。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王女士提出的2006年1月至2006年7月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9100元、餐费、交通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她在离开公司半年后,对公司削减工资和伙食津贴提出异议。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王女士于2004年11月1日提出的2006年1月至2006年7月期间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9100元、餐费、交通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女士与新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月薪2800元,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后,王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并按原合同领取工资,按考勤记录领取餐贴。2005年8月中旬,公司任命王小姐为公司销售经理,每月补贴200元。2006年1月至7月,王小姐月薪1500元
2006年7月,王小姐辞职离开公司。然而,对于月薪从2800元降到1500元,她却极为不满。2007年1月10日,她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事项超期被驳回。同月26日,王小姐再次向法院起诉,称自2006年1月起,公司停止支付其部分工资。她离开公司时,公司还承诺等公司相关股东事务处理好后,统筹安排再次支付。但是,没有付款。她请求法院支持她的要求。法庭上,新建材公司辩称,由于2005年公司销售业务锐减,公司听取了公司全体中高层干部的意见,表示要与公司共渡难关,于是,他们决定从2006年1月起暂停公司中高层经理的岗位津贴,当时的销售经理兼办公室主任王也完全同意,让办公室文员起草《关于调整员工工资的决定》。到目前为止,所有相关人员都据此决定领取工资,而王某作为销售部经理,除了工资外,还领取销售提成,公司还辩称,2006年7月,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在7月底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2006年10月,王某突然向公司提出,1月至7月仍欠公司部分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至于所谓的餐贴,公司根据出勤情况决定。从2006年1月起,公司决定停止支付这些费用,但公司从未支付过运输费。王某对变更工资有异议的,应当在当年2月加薪,而不是在辞职半年后协商,这已超出诉讼时效,法院认为,王某于2006年7月离开公司后,即使公司应支付其工资余额,伙食费、交通费,应于60日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现在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承诺在统筹安排股东事务后支付她的工资余额。王某于2007年1月1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失去了胜诉的权利,即丧失了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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