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须在2008年5月1日前的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制度,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由60天延长至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即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适用于2008年5月1日前的争议解决;2008年5月1日以后,特别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应当注意的是,拖欠劳动报酬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间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陈先生虽离开公司半年,但在5月1日后离开公司,2008年,他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索赔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最后,陈的上诉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庭的支持,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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