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针对被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除了要将涉嫌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以外,有义务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被绑人质的人身安全。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是什么意思?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存在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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