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得,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其出具证明。离职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写并且签发离职证明。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辞职证明仅可以证明入职日期、职位以及离职原因。一般被辞退的员工要填写并出具辞退证明,而不填写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离职证明注不合格教师高院判单位重发
【台北讯】男子刘文宏在基隆私立圣心高中任教,离职时拿到离职证明,发现遭注记「不合格教师」等文字,刘文宏愤而提告求偿。法院二审判决圣心高中应重发离职证明书,但不用赔钱。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指出,刘文宏自民国91年8月到95年7月间,担任圣心高中代理与实习教师,95年8月离职要到台北市松山高商任教,向圣心高中申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书却注有「不合格教师」、「刘文宏先生罔顾学生受教之权益,良知何在」、「自私自利,丧尽师道」等文字。
刘文宏认为:
有损名誉,导致他的年资计算有变,权益受损,提告要求圣心高中重发离职证明,除不得加注前述字句,求偿新台币1百万元。基隆地方法院一审驳回他的诉讼,刘文宏不服再提上诉。
高院认为:
离职证明不至于发生内容散布或是传述给第三人,不致让刘文宏名誉受损,驳回刘文宏的求偿。但高院要求圣心高中,应重新发给刘文宏离职证明书,且不得记载前述文字。全案仍可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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