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业所得税法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时间:2023-08-12 06:10:26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该法第三条同时规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所得税有哪些处理方法

企业分立所得税有以下处理方法,具体为:

1、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当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为分立企业的;

4、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办理所得税;

5、企业分立的损失不得相互结转和弥补。

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在,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存在。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新的分立是将分立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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