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者患病有获得治疗和休假的权利。职工看病的时间可计算医疗期,只要在规定的医疗期,看病的次数不受限制。因些你单位想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每月看病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但要杜绝以“看病”的名义缺勤的现象,可考虑伤病历或治疗、药品、检验等单据加以控制。
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9条规定,职工患病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的80%。因此,只要你单位在扣发病假工资后仍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有关法律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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