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亲属向他人借款,而作为儿子为该笔借款作出保证时,如担保合书未对保证方式作任何明确约定或未能明确约定,该项保证责任将依照一般保证方式予以确定及承担。
若为一般保证,则根据第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判决,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实现清偿债务之前,儿子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在此期间发生了本条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然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儿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最终的责任承担情况将取决于担保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的明确约定,以及是否存在第六百八十七条所述的特殊情况。
若为一般保证且无特殊情况,儿子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反之,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直接请求儿子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全文4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