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为资金周转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李女士担心老刘还不上钱,要求其子小刘提供担保,小刘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后来老刘迟迟未还钱,李女士多次索要未果,便将老刘和小刘已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刘还钱,小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小刘现在是否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不需要。
此案中,小刘并没有在借条中写明自己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现在老刘的财产尚未被强制执行,所以小刘有权拒绝还债。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债务担保人有两种担保形式: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没有资产偿还的情况下,一般担保人才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讨偿还债务的权利。
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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