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保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担保是以财产作为担保,而保证是以个人信用作为担保。担保人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等,而保证人是在保证合同中承担责任的个人。机关法人、非营利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不适合充当保证人。
保证和担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到担保人的角色。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
担保人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等。而保证人则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
此外,根据《民法典》,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保证和担保虽然都涉及担保人的角色,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担保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抵押,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优先受偿。保证人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担保,而担保则以设定物为担保。根据《民法典》,机关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宜充任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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